首尾條文

法規名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檢(抽)查工作,勤奮認真,經考
      核成績優良。
(二)查獲未經檢驗合格之消防安全設備或違反防焰限制規定,辛勞得力
      者。
(三)執行防火管理、宣導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四)查獲違規危險物品,辛勞得力。
(五)辦理違反消防法令案件裁處業務,成績優良。
(六)查獲違反消防法第十四條各款行為,辛勞得力。
(七)參與各種災害搶救工作,辛勞得力。
(八)火災現場運用、調度各種水源、機械、器具等救災資源,有效防止
      火勢擴大蔓延,辛勞得力。
(九)策劃、辦理、督導義消組訓工作,辛勞得力。
(十)執行消防水源管理、維護、查察工作,辛勞得力。
(十一)執行消防救災搶救計畫或防護計畫圖製作、管理、維護,辛勞得
        力。
(十二)參與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工作,辛勞得力。
(十三)支援各項臨時勤務,辛勞得力。
(十四)執行常年訓練、心理輔導、專業講習班等訓練相關工作,辛勞得
        力。
(十五)辦理製作消防訓練教材、電化教材、案例教育教材等工作辛勞得
        力。
(十六)辦理國內、外消防進修、研習等相關工作,辛勞得力。
(十七)辦理救護宣導工作,辛勞得力。
(十八)執行救護或相關工作,辛勞得力。
(十九)辦理救災救護勤務之受理、派遣、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工作
        ,辛勞得力。
(二十)執行火災現場勘查或原因調查工作,辛勞得力。
(二十一)對鑑識設備之充實或儀器保養、維修工作,辛勞得力。 
(二十二)辦理消防、防救災資(通)訊系統等相關工作,辛勞得力。
(二十三)對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維護,辛勞得力。
(二十四)辦理消防、救護及義消人員之福利,辛勞得力。
(二十五)主動宣導消防法令,促進社會瞭解,辛勞得力。
(二十六)策劃、督導或辦理有關災害防救及消防之組織、計畫、預防、
          應變、復原重建等勤務、業務,辛勞得力。
(二十七)參加各種勤務、業務及消防專業講習之競賽、測驗或考核,成
          績優良者。
(二十八)代表機關對外參加競(比)賽,成績優良。
(二十九)研擬各種計畫、辦法,考慮周詳,設計縝密,具體可行,經核
          定實施,辛勞得力。
(三十)研究簡化各項工作程序,合理可行,因而提高工作效率,辛勞得
        力。
(三十一)整理編纂重要專案資料、報告,內容完整、充實,辛勞得力。
(三十二)拒受餽贈或請託關說,有具體事實,足資示範。
(三十三)主動為民服務,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
(三十四)對上級交辦任務,圓滿達成,辛勞得力。
(三十五)辦理其他有關消防業務,辛勞得力。
七、附註:
(一)本表所列之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二)有關酒後駕車,視其情節及影響機關聲譽程度,依「公務人員酒後
      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核予懲處。
(三)所屬消防人員擬予懲處時,應預留適當時間,給予當事人準備期間
      ,並於審議時予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面意見之機會。
(四)為明責任,凡發布消防人員獎懲命令,應送達當事人簽收,俾供當
      事人嗣後提起救濟時有案可查。
(五)所屬消防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中,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
      已達記一大過者,應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累積達記二大過前應予
      適時提醒,促其注意改善,並應清查有無獎勵尚未辦理部分,先予
      辦理。
(六)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專業人員之平時獎懲,得參酌本表
      之規定,本表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